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上海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旨在表彰和宣传在上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树立当代上海杰出青年的形象,激励广大青年学习成才、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从而把本市各族各界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凝聚到上海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上来,勇敢地肩负 起历史赋予的责任。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18周岁至40周岁的上海公民或在上海工作的外来青年。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是广大青年理想信念的楷模。 第四条 踊跃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上海两个文明实践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是广大青年建功成才的典范。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五条 “上海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上海市青年联合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解放日报社、文汇报社、新民晚报、青年报社、上海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上海东方广播电台等单位联合主办。 第六条 邀请市有关部委领导担任组委会顾问。 第七条 成立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市有关委办负责人和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权威人士组成的“上海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青年联合会秘书处和“上海十大杰出青年”协会,在组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上海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每年一届,每届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评选方法。 第十条 由各区、县、局(公司)、高校、各直属单位团组织,各区、县青年联合会和市级青年社会团体推荐1名候选人,在征得同级党委同意后,上报评选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选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在征求各大口党委意见后,确定20 名正式候选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遇异议,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在组委会投票前,将核实情况向组委会汇报,由组委会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 评选活动组委会在听取候选人的自我介绍和提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10名当选者, 另10人荣获“上海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对评选活动组委会投票选出的10名正式候选人 授予“上海十大杰出青年”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对其他正式候选人授予“上海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举行 “上海十大杰出青年”颁奖典礼及有关活动,进行表彰和宣传。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经常与“上海十大杰出青年”日常管理机构“上海十大杰出青年”协会保持联系,以一定的方式汇报和反映所取得的重大成绩或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参加上海市青联或“上海十大杰出青年”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