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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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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4日全国青联十届一次全委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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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组织。 第二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加强同台湾青年、 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 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第三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 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复审议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的条件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 织 和 职 权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国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十九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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